日前,媒體從北京舉行的“2014大成刑事論壇”上獲悉,最高人民法院有望在年底前出台非法證據排除的司法解釋,“下決心解決非法證據難排除的潛規則”。而此前糾正的一些冤假錯案,均不同程度地存在非法證據沒有排除的原因。
  非法證據排除,作為較為專業的法律用語,越來越為公眾所熟知,應與近年來諸多陳年刑事冤案不斷被曝光、有些已經得到糾正有很大關係。偵查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刑事案件的偵辦過程中,使用非法手段獲取的證據不得在刑事審判中被採納。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確立以及執行狀況,直接決定了刑事案件偵辦過程中的刑訊逼供等現象能否被真正遏制。最高法行將出台的司法解釋,能否激活本已存在、但鮮有成功案例的非法證據排除規則,有待進一步觀察,但看到並承認“非法證據難排除”這一現實,亦算難能可貴。
  2010年7月,最高法、最高檢等聯合出台《關於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》,但在此之後,一直鮮有適用的案例出現,一些試圖啟動非法證據排除的努力,往往由於訴訟過程中偵控審三方關係的變異、曖昧、以及各方力量對比的不均衡而不了了之。費盡艱辛提起的非法證據排除程序,一方面由於證據收集的困難,另一方面則是法院對偵查機關的寬縱,常見由偵查機關自己出具一紙“不存在刑訊逼供”的證明就可以被法院支持的情況。這顯然不僅是非法證據排除程序的困境,亦是整個司法改革進入攻堅期所要面對的大難題。
  當然,從細節視角出發,逐步擴大法律認定的非法取證的範圍,嚴格非法證據排除的每一項細緻性規定,是能夠盡可能堵上一些以往曾經被濫用的那些理由。但與此同時也必須要看到,立法思路與精神上對非法證據的嚴肅對待、絕對排除,同樣需要配套的大改進。
  現行刑訴法“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、引誘、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”,但在具體到對非法證據的排除層面,卻對“引誘、欺騙”這兩種非法手段未做明確的規定。按照有關人士的說法,“訊問中很多心理較量,都不可避免地帶有引誘、欺騙的成分”,但因為難以界定,為了便於偵查,就在事實上容許大量不合規範的偵查行為存在,不對其進行絕對排除,是所謂潛規則至今無法根治的重要原因。而且,諸如此類引誘、欺騙的方法,在實務中往往帶有違反其他刑訴程序的特征,比如長時間不安排律師會見,切斷嫌疑人的信息獲取,同時也剝奪嫌疑人合法的會見權利。
  不僅如此,現行刑訴法對於非法證據的排除,依然停留在言詞證據的範疇,對於借助非法手段獲取的言詞證據、進而尋找到的其他證據類型,只有在“嚴重影響司法公正”且無法補正的情況下才有排除可能,而在操作中這幾乎事實上就成了根本無法排除,甚至無法啟動排除程序。上述這些,都是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無法落地的原因,都容不得忽視。
  下決心排除非法證據,司法解釋或許越細緻越好,但同時從立法精神層面確立對非法證據的絕對排除,杜絕“毒樹之果”,同樣值得重視。以法治的名義打擊犯罪、保障人權,其行為的合法性必須要能經得起程序、實體的雙重考驗。  (原標題:[短評]下決心排除非法證據,司法何為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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